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洗衣服務條款

本服務條款適用於本店所提供之清洗、保養及相關服務。顧客於交付送洗產品時,即視為同意本條款之內容。


第一條 送洗前之檢查與點收

顧客於送洗前,應先檢查產品是否存在以下情形:

  • 特殊污漬
  • 破損或裂縫
  • 配件鬆動或脫落
  • 其他可能因清洗而產生損害之狀況

如有上述情形,應於交付時主動告知業者。

顧客並應確認送洗產品之材質。本店僅提供特定材質之清洗服務,如產品含有 皮革、羊毛、特殊塗層或其他本店公告不受理之材質,本店得拒絕提供清洗服務。

如顧客未經確認即寄送或送洗不受理之產品,業者得退回產品並酌收 來回運送及處理費用

業者於收受產品時,如發現明顯不適合清洗之情形,應即通知顧客並確認處理方式。若業者未盡合理注意義務而逕行清洗致損害發生,仍應負相應責任。

顧客於交付前,應自行檢查衣物口袋或內部是否留有 貨幣、證件、飾品或其他物品
若業者於收受時發現,應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並返還。

但若因顧客未檢查或未告知而造成遺失或損害,業者之責任得減輕或免除。


第二條 洗滌標示與洗滌方式

業者於收受產品時,應檢查產品是否附有洗滌標示。

  • 有洗滌標示者,除另有約定外,業者應依該標示方式清洗。
  • 無洗滌標示者,業者得依專業知識及經驗決定清洗方式。

如因下列情形造成產品損害,業者不負賠償責任:

  • 原廠洗滌標示錯誤
  • 顧客指定之清洗方式
  • 材質本身老化或品質缺陷

產品損害可能包含但不限於:

  • 縮水
  • 變形
  • 褪色
  • 掉色
  • 移染
  • 起毛球
  • 脫線
  • 配件損壞
  • 塗層剝離
  • 材質硬化

但若業者 明知或可得而知洗滌標示不正確,或明知顧客指示不適當而未提醒者,不在此限。


第三條 產品遺失或無法返還之賠償

送洗產品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,致:

  • 遺失
  • 被竊
  • 火災
  • 或其他原因無法返還

其賠償方式如下:

有購買證明

若顧客能提供 發票或購買證明,賠償金額依:

  • 使用年限
  • 折舊
  • 商品狀況

合理計算。

無購買證明

若無法提出證明,賠償金額為:

洗衣費五倍為上限,且最高不超過新台幣 15,000 元。

若顧客事先與業者約定更高之賠償金額,業者得加收相應服務費。

業者完成賠償後,如日後尋獲產品,應通知顧客。
顧客於 15 日內返還賠償金額,得取回該產品。


第四條 產品毀損之賠償

若送洗產品發生毀損,業者應賠償其 減損價值

賠償金額依雙方協議決定;若無法達成共識,依下列原則處理:

  1. 業者未依洗滌標示或約定方式清洗
    → 賠償金額 最高為洗衣費五倍

  2. 產品無洗滌標示且業者未依專業判斷處理
    → 賠償金額 最高為洗衣費五倍

  3. 其他過失造成損害
    → 依定型化契約及民法相關規定處理

若送洗產品屬:

  • 高價精品
  • 收藏品
  • 具有特殊情感價值之物品

本公司僅依 客觀市場價值 評估損害,不負 精神損害或主觀價值 賠償責任。

折扣商品仍依 原定價 作為計算基準,但不得超過合理重置價格。


第五條 重大毀損

若產品毀損程度已無法正常使用,視同滅失。

以下情形視為重大毀損:

  1. 嚴重縮水或變形
  2. 無法維持原設計功能
  3. 嚴重變色或移染
  4. 其他經合理判定之重大損害

第六條 毀損產品之處理

若雙方已就賠償達成協議並完成賠償,
業者得不再返還該受損產品。

經雙方同意,業者亦得以:

服務券、儲值金或其他等值方式進行補償。


第七條 交付期限

除另有約定外,業者應於 15 個工作日內 完成清洗服務。

如因以下情形導致延誤:

  • 天災
  • 設備故障
  • 物流延誤
  • 其他不可抗力

不在此限。

若超過約定期限 7 日仍未完成,顧客得要求 洗滌費用減半


第八條 產品領取期限

顧客應於通知完成後 30 日內領取產品

逾期未領取者:

  • 本店得酌收保管費
  • 超過 90 日仍未領取 者,本店得依法處理該物品。

第九條 爭議處理

如發生消費爭議,雙方得向:

  • 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
  • 消費者保護機關
  • 或其他調解機構

申請調解。

如須訴訟,雙方同意:

  •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
  • 中華民國法律 為準據法